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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辯論二零零八年大馬反貪委員會法案
蔡順梅:人民要的是一個強而有力的反貪委員會
(本報訊)斗湖區國會議員拿督蔡順梅昨日指出,人民要的是一個強而有力的反貪委員會,能够在採取行動對付涉及貪污行為的人士時毫無畏縮且不偏不倚,落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因此,反貪委員會應完全獨立並擁有檢控的大權。反貪委員會必須是有牙能咬的老虎。
她在參與辯論二零零八年大馬反貪委員會法案時説,人民要的是反貪委員能把大魚一網打盡,而不是只會抓一些小魚而已。人民更不願看到的是猶如無牙老虎、毫無績效的反貪委員會。
“有人認為反貪委員會的權力可能太大,擔心該委員會成員可能會濫用權力、牟取私利。雖然反貪委員會的貓兒們能抓老鼠,又有誰能够確保有些貓兒不會比那些老鼠更坏呢?確保反貪委員會權力受到善用的責任,就落在特别監督委員會的身上!”
蔡順梅説:“我支持這項法案的基礎概念。可是,我不能完全同意法案中的一些部分。有些公衆人士認為,政府给予反貪委員會太大的權力。”
她表示,她比較擔心的是,可能發生的濫權行為,將導致該委員會無法達致原本設定的各項目標。因此,當局需要有堅強的政治毅力,以確保反貪委員會在執法時,能够絶對公平地對待貪污者及無辜者。
蔡順梅建議政府設立特别的反貪法庭
表現政府有誠意要盡速處理並解決這些貪污案件
2008年12月15日(亞庇訊)斗湖區國會議員拿督蔡順梅昨日披露,二零零八年大馬反貪委員會法令將取代一九九七年反貪污法令,顯示大馬在提升公信力及問責方面,正塑造新品牌與進行改革,以重建各階層公衆人士對政府的信心。
她在參與辯論二零零八年大馬反貪委員會法案時説,如果此法令有效執行的話,一定可以提高我國政府的可信度及問責,同時改善國際透明度組織對我國的看法。
根據該組織二零零八年的報告,大馬皇家警察在貪污方面排行我國第一,這也是公衆人士的看法,接下來的是政黨,然後是那些負責註册及准證的各有關部門。
她説:“我非常關注的是,我國國會及立法部門竟然在貪污方面名列全國第四。我希望大大反貪委員會法案將會變公衆人士的看法,並重振人民對國家立法系統的信心。”
雖然如此,蔡順梅還是針對此項法案提出五大點:其一是假如二零零八年大馬反貪委員會法令是為了設立一個完全獨立的反貪委員會,那麼為何大馬反貪委員會沒有絶對的自主權?
她説,根據此法令第五(六)條款,只有在獲得總檢察司批准之情況下,委員會主席僅擁有副總檢察司的檢控權力,可以在第五十八條款下作出檢控。“看來,這與第五十八條款之間是有矛盾的。這是否意味聯邦憲法第一四五條款所賦予的絶對檢控權力是由總檢察司一手掌控?”
她進一步指出,在實踐方面,既然反貪委員會或副總檢察司可以在沒有徵詢總檢察司長之情況下作出檢控,那又基於甚麼理由而將第五十八條款納入大馬反貪委員會法令之内?
她認為,為了使此項法令完全獨立並擁有絶對檢控權,她建議修改聯邦憲法第一四五條款,同時刪除大馬反貪委員會法案中的第五十八條款。
其二是設立五個獨立組織來監督反貪委員會,提供制衡作用,尤其是專注貪污的特别委員會,深受大家歡迎。反貪委員會必須向國會負責,而不是僅僅向首相一人負責。這樣一來,國會就將受到更崇高的尊敬。
蔡順梅説:“我要知道,當調查及檢控案件可能牽涉到一些和反貪委員會任何成員有密切關系的人士時,有沒有任何條款可以用來處理案件,或委員會的有關成員可以不參與案件的調查,以避免可能發生的利益冲突?”
其三是有關第六十五條款,保護提供情報者與情報保密。她説:“我要知道即將離開大馬回國的外國人或外國游客是否可以報案,他們是否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資訊通訊工藝提供資料?假如提供情報者選擇不願出庭,當局是否會強迫他們以證人身份親自出庭供證?”
其四是一旦二零零八年反貪委員會法令執行後,預料貪污案件將會激增,更多涉嫌貪污人士將受檢控。目前,地方法庭和高等法庭已經堆積了許多仍未受處理的貪污案件。
她説:“我建議政府設立特别的反貪法庭,以便在二零零八年反貪委員會法令下,專門審判貪污案件。此舉將使這項法令有效執行,同時也表現政府有誠意要盡速處理並解決這些貪污案件。”
其五是她本人對反貪局副總監認為,反貪局比起香港廉政公署還要成功,因為反貪局調查了更多的案件,檢控了更多人士包括政治人員之看法不表認同。
蔡順梅説:“因為大馬的人口是香港的三倍半。在反貪局原有的一千九百名職員之外,大馬反貪委員會將另聘五千名職員,政府必須特别嚴謹地進行職員的紀律與專業訓練,以防他們濫用該委員會的權力。一般的政府法令與政策對國家是好的,可是卻有些執法人員因為私利而濫用了法令所賦予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