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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湖国会议员拿督蔡顺梅辩论2008年大马反贪委员会法案
2008年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将取代1997年反贪污法令,显示大马在提升公信力及问责方面,正塑造新品牌与进行改革,以重建各阶层公众人士对政府的信心。如果此法令有效执行的话,一定可以提高我国政府的可信度及问责,同时改善国际透明度组织对我国的看法。根据该组织2008年的报告,大马皇家警察在贪污方面排行我国第一,这也是公众人士的看法,接下来的是政党,然后是那些负责注册及准证的各有关部门。我非常关注的是,我国国会及立法部门,竟然在贪污方面,名列我国第四。我希望,大马反贪委员会法案将会改变公众人士的看法,并重振人民对国家立法系统的信心。
针对此法案,我要提出以下几点:
1. 假如2008年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是为了设立一个完全独立的反贪委员会,那么为何大马反贪委员会没有绝对的自主权?根据此法令第5(6)条款,只有在获得总检察司批准之情况下,委员会主席仅拥有副总检察司的检控权力,可以在第58条款下作出检控。看来,这和第58条款之间是有矛盾的。这是否意味,联邦宪法第145条款所赋予的绝对检控权力是由总检察司一手掌控?在实践方面,既然反贪委员会或副总检察司可以在没有征询总检察司长(AG)之情况下作出检控,那又基于什么理由而将第58条款纳入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之内?为使此法令完全独立并拥有绝对检控权,我建议修改联邦宪法第145条款,同时删除大马反贪委员会法案中的第58条款。
2. 设立5个独立组织来监督反贪委员会,提供制衡作用,尤其是专注贪污的特别委员会,深受大家欢迎。反贪委员会必须向国会负责,而不是仅仅向首相一人负责。这样一来,国会就将受到更崇高的尊敬。我要知道,当调查及检控案件可能牵涉到一些和反贪委员会任何成员有密切关系的人士时,有没有任何条款可以用来处理案件,或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可以不参与案件的调查,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3. 有关第 65条款,保护提供情报者与情报保密,我要知道,即将离开大马回国的外国人或外国游客是否可以报案,他们是否可以通过互联网(Internet)或资讯沟通工艺(ICT)提供资料?假如提供情报者选择不愿出庭,当局是否会强迫他们以证人身份亲自出庭供证?
4. 一旦2008年反贪委员会法令执行后,预料贪污案件将会激增,更多涉嫌贪污人士将受检控。目前,地方法庭和高等法庭已经堆积了许多仍未受处理的贪污案件,我建议政府设立特别的反贪法庭,以便在2008年反贪委员会法令之下,专门审判贪污案件。此举将使这项法令有效执行,同时也表现政府有诚意要尽速处理并解决这些贪污案件。
5.
反贪局副总监认为,反贪局比起香港廉政公署还要成功,因为反贪局调查了更多的案件,检控了更多人,包括政治人员。我并不认同他的看法,因为大马的人口是香港的三倍半。在反贪局原有的一千九百名职员之外,大马反贪委员会将另聘五千名职员,政府必须特别严谨地进行职员的纪律与专业训练,以防他们滥用该委员会的权力。一般的政府法令与政策对国家是好的,
可是有些执法人员却因私利而滥用了法令所赋予的权力。
人民要的是一个强有力的反贪委员会,能够在采取行动对付涉及贪污行为的人士时,毫无畏缩,不偏不倚,落实“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的精神。因此,反贪委员会应完全独立并拥有检控的大权。反贪委员会必须是有牙能咬的老虎。人民要的是,反贪委员能把大鱼一网打尽,而不是只会抓一些小鱼而已。人民不要的是,犹如无牙老虎、毫无绩效的反贪委员会。有人认为反贪委员会的权力可能太大,他们
担心反贪委员会的职员可能会滥用权力、牟取私利。虽然反贪委员会的猫儿们能抓老鼠,又有谁能够确保有些猫儿不会比那些老鼠更坏呢?确保反贪委员会权力受到善用的责任,就落在特别监督委员会的身上!
我支持这项法案的基础慨念。可是,我不能完全同意法案中的一些部分。有些公众人士认为,政府给予反贪委员会太大的权力。而我比较担心的是,可能发生的滥权行为,将导致该委员会无法达致原本设定的各项目标。因此,当局需要坚强的政治毅力,以确保反贪委员会在执法时,能够绝对公平地对待贪污者及无辜者。
斗湖国会议员拿督蔡顺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