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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长回答蔡顺梅
焚烧国州旗属犯罪
涉及者可控於法庭
2009-06-26
亚洲时报(本报讯)凡焚烧国旗或沙巴州旗相等于犯下一种犯罪行为,涉及者皆可被控上法庭!
内政部长拿督斯里希山慕丁发出上述忠告时强调,焚烧国州旗帜的确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该行为如同侮辱一个州或国家,故此,犯下该行为者皆可被控上法庭。
他是书信回答斗湖国会议员拿督蔡顺梅博士在国会提出焚烧国旗或沙巴州旗是否等于犯罪,而涉及者会否被控上法庭的问题时,如是回覆。
针对蔡顺梅要求内政部公布今年4月4日发生在拿笃的12人焚烧沙巴州旗帜事件的调查结果,希山说,此案已在今年4月14日呈交公共总检察司采取跟进行动,至今仍在等候总检察司的决定。
据指出,这12人皆拥有大马身份证,是由一名自称苏禄苏丹王朝后裔的苏禄人所领导。
希山表示,有关事件确曾发生,共有12名焚烧6幅沙巴州旗的男子已被逮捕。
他也说,12人是在犯罪法令第130b(2)(c)(ii)条文,煽动法令第4(1)(b)条文,以及1979年标志与名称法令(防范错误引用)(沙巴No.14,1979)第5条文下被控。(0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