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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 Teck Lee:
"This is my promise to you, that our struggle continues and I will
always be by your side"...."Trust and integrity of the leaders are
fundamental to the future of a country or a government or, in our case,
SAPP as a serious political party of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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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Aug 1 - 蔡順梅促首相署答覆五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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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順梅促首相署答覆五年來
為何沙巴沒委司法專員
2010-08-01亞洲時報,
(本報訊)斗湖國會議員拿督蔡順梅促請政府,特別是首相署部門對於為何沙巴州自2005年以來不獲委任司法委員,以及等待許久的本州何時才會受到委任司法委員一事,給予正面的答覆。
她在國會參與委任司法委員2010年修正法令辯論時說:“我要知道,為何這些年來,沙巴州都沒有受到司法委員的委任,據我所了解,的確是有一些受委者拒絕有關委任,但仍然還有很多具足夠資格、可以受到信任和準備服務的人選可以勝任此職。”
她亦詢問政府在委任司法委員法令下委任來自東馬沙巴及砂拉越的司法委員時,是否還是根據聯邦憲法第122AB條款的規定,由州元首或首席部長對有關委任作出批准?
蔡順梅說,在相同條款下,最高元首是徵詢首相與聯邦首席大法官協商過後的意見,才來對全馬的司法委員之委任作出決定。
“在東馬沙巴及砂拉越方面,司法委員是由州元首經過與來自沙砂的首席大法官協商後作出委任,但是在委任司法委員法令下,沙砂州元首是否擁有權力為各自州屬的司法委員作出委任?以及沙砂首席大法官是否在聯邦憲法第122AB條款下受到諮詢?”
她也詢問是否聯邦憲法第122AB條款可以取代委任司法委員法令,讓沙砂繼續保留委任各自州屬司法委員的權力?倘若沒有,原因何在?是否意味著沙砂两州已失去在聯邦憲法第122AB條款下的自主權?
首相署副部長拿督劉偉強在回應蔡順梅的提問時說,馬來亞高等法院和沙砂高等法院的司法委員之委任進程,是根據聯邦憲法第122AB條款的規定,即首相先與馬來西亞首席大法官根據第122AB(1)條款進行協商後再由最高元首協商後才作出決定,以其馬來亞和沙砂高等法院的案件能從速獲得解決。
“根據聯邦憲法第122B(3)條款,在推薦委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之前,沙巴首席大法官和首相應徵求每一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包括沙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首相應尋求沙或砂州首席部長的看法,可是司法委員會員的委任,卻不需要尋求他們的意見!
他同時指出,去年沙巴律師公會向沙巴和砂拉越州首席大法官提呈五名來自沙巴的司法委員候選人名單,其中一名Mr Daniel Tan Jwee Peng已被選中,但他拒絕接受委任。
另外,蔡順梅要求副部長澄清以下幾點:到目前為止,總共有多少名來自沙巴的候選人受到委任司法委員會的考慮?以及副部長是否可以對如何允許沙巴的律師或個人獲得委任而提供意見?
就此,劉偉強披露,迄今,沙巴律師公會並沒有提呈任何候選人。律師肯定符合有關委任司法委員會所規定的標準,而州律師公會的推薦文件將予以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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